1、對儲存可燃氣體,易燃液體的儲罐,應裝備有必要的消防設備,嚴禁在罐內吸煙,明火照明、取暖,以及將其發火源帶入罐區內。
2、對存儲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等介質的儲罐,應嚴格執行危險品管理的有關規定。
3、儲罐查驗和修理前有必要切斷與儲罐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有必要處理設備交代手續。
4、儲罐內部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間隔與其銜接的管道和設備,并設有明顯的間隔標志。
5、關于盛裝易燃、腐蝕、有毒、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有必要通過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洗等處理,并在處理后進行剖析查驗,剖析結果應達到有關標準、標準的規定。具有易燃介質的嚴禁用空氣置換。
6、罐內作業有必要處理罐內作業許可證。因故較長時刻中斷持續作業,應從頭補辦罐內作業證。
7、在進入罐內作業三十分鐘前要取樣剖析,其氧含量在18-23%(體積比)之間。
8、進入罐內整理有毒,有腐蝕殘留物時,要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。
9、需求搭制的腳手架及升降裝置,有必要結實可靠,在作業中嚴禁內外拋擲材料東西,以保安全作業。
10、罐內照明應運用電壓不超過24付防爆燈具。
11、罐內需動火時,有必要處理動火證。
12、罐內作業有必要設監護人,并有可靠的聯絡辦法。
13、竣工時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一起查看罐內外,經承認無疑,監護人在罐內作業證上簽字后,方可封閉各人孔。
14、試壓后放水時,有必要連通大氣,以防抽真空。